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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更新时间:2022-11-14 09: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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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职业危害:苏州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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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苏州国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006年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2010年顺利通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获得江苏省安监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2014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2014年12月03日被江苏省环保厅公示为“批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综合)环境检测机构”。公司检测用房4000平方米,实验室面积3300平方米,检测仪器设备230多台,辅助设备60余台,固定资产2700余万元,现有检测项目包括水和废水(含大气降水)、空气和废气(含室内空气)、生活饮用水、土壤、底泥、固废、噪声、装饰装修材料、有毒物质,以及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共654项,基本覆盖了环境检测,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各个领域,能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公正数据,并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与评价报告。公司全面贯彻“科学规范、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服务”的质量方针,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服务意识,竭诚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同时公司以创建环境检测实验室、满足客户需求和服务大众为宗旨,立足苏州,服务省内,致力于环境和职业健康领域的检测与咨询,公司将以的品质、的服务、规范的检测来赢得市场,服务社会,与广大客户同心协力,共赴。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服务范围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服务定义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他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服务内容  1.项目委托+资料收集:收集资料

浅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关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由此可见,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企业的法定主体责任之一。但是,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都有这样的疑惑,如果一个企业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当年是否还需要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都是了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如果一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当年做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且对不达标的项目进行了完全整改达标,该年度可以不再做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原因如下: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整体与分项的关系。现状评价是对企业职业卫生现有的状况全方面的评价,其中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各项数据。根据AQ/T4279—20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中有关规定,现状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及检测,而且现状评价时的检测较每年度的定期检测又增加了检测频次,确保检测数据更加**无误。,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周期应该是:年检测➝第二年检测➝第三年现状评价➝第四年检测➝第五年检测➝第六年现状评价➝第七年检测……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

弄清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职监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才不至于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严等偏差,既避免企业重复检测,又避免使法律法规的规定留于形式。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是什么?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是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他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有什么好处呢?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会依据现场调查、工艺环节将用人单位生产工作划分为不同的评价单元,依据现场检测和实验室结果对不同评价单元,指出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点出职业病高风险工作岗位及接害对象,并提出详细的控制建议。

 

1、操作性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能让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更加直观、切实的根据不同风险级别开展管理工作,整改措施拳拳到肉。

2、针对性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会对职业病高风险工作岗位的防护设施、警示告知、劳保用品重点强调。

3、法制性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除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外,还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职业病危害分类监管、综合治理提供参考依据。

4、预见性

对于出现确诊职业病的用人单位,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来全面评估自身职业危害风险,能提高自身的职业健康管理整体水平,能有效防范再次出现职业病病例。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与定期检测有何不同?

1、“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涵盖定期检测所有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部件,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检测等。

除此之外,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还从防护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健康监护、防护、辅助用室、职业健康管理等方面综合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

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内容的角度来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定期检测的关系如下:

 

因此,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内容、范围更广。同时,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可视为已完成当年度的定期检测工作。

怎么判断是否必须开展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分类为"严重"的行业类别用人单位。(以下为部分内容截图)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可以识别我们生产中常见的金属加工、设备制造、电池制造、化工制品、皮革制品、印刷、汽车制造等行业都属于分类为"严重"的行业类别用人单位。

当然,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每次“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都会依据技术改进、工艺革新、现场管理等实际情况实时调整。行业风险分类为“一般”的用人单位近1次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分类为"严重"的用人单位也归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应该做而不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提出了要求:

1、第二十条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第二十一条款:“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第五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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