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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排污证检测

发布:2019-10-05 12:23,更新:2010-01-01 00:00

苏州国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006年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2010年顺利通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获得江苏省安监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2014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2014年12月03日被江苏省环保厅公示为“批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综合)环境检测机构”。公司检测用房4000平方米,实验室面积3300平方米,检测仪器设备230多台,辅助设备60余台,固定资产2700余万元,现有检测项目包括水和废水(含大气降水)、空气和废气(含室内空气)、生活饮用水、土壤、底泥、固废、噪声、装饰装修材料、有毒物质,以及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共808项,基本覆盖了环境检测,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各个领域,能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公正数据,并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与评价报告。公司全面贯彻“科学规范、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质量方针,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服务意识,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公司以创建环境检测实验室、满足客户需求和服务大众为宗旨,立足苏州,服务省内,全方位致力于环境和职业健康领域的检测与咨询,公司将以的品质、优质的服务、规范的检测来赢得市场,服务社会,与广大客户同心协力,共赴。

政策解读:排污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环境保护管理的八项制度之一,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可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

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要求,实现对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并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的处罚以天计算;每日罚款Zui低5000无,Zui高5万元。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简化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一、基本信息:

(1)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

(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

(4) 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

(5) 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二、许可事项: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2)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3)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三、管理要求:

(1)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2)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

(3)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上述事项中,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企业持证排污必须严格遵守的。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基本信息中有关规模、地点及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服务内容

有关园区/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查,我司提供以下技术咨询服务: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变更

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

3.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外部审核及整改协助

4.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共享平台信息填报

5.环境统计数据核算与填报

6.环保税数据核算与填报

7.排污许可证试填报(申请登记)服务

8.排污许可证申领及证后管理培训

流程:

排污许可证.png

为了更好的提供咨询服务,请业主提供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单位已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设置排污口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

(五)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六)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官网布置、Zui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七)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应提供被置换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完成的相关材料

(八)针对申请的排污许可要求,提出有必要的整改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要求

附录

2017年8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总计包括共包括38个大类和106个小类以及3个通用工序,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根据《名录》,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依法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六)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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