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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职业卫生预评价

更新时间:2023-03-01 13: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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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职业卫生预评价,昆山职业卫生预评价,吴江职业卫生预评价,太仓职业卫生预评价,苏州国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006年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2010年顺利通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获得江苏省安监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2014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2014年12月03日被江苏省环保厅公示为“批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综合)环境检测机构”。公司检测用房4000平方米,实验室面积3300平方米,检测仪器设备230多台,辅助设备60余台,固定资产2700余万元,现有检测项目包括水和废水(含大气降水)、空气和废气(含室内空气)、生活饮用水、土壤、底泥、固废、噪声、装饰装修材料、有毒物质,以及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共808项,基本覆盖了环境检测,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各个领域,能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公正数据,并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与评价报告。公司全面贯彻“科学规范、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质量方针,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服务意识,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公司以创建环境检测实验室、满足客户需求和服务大众为宗旨,立足苏州,服务省内,全方位致力于环境和职业健康领域的检测与咨询,公司将以卓越的品质、优质的服务、规范的检测来赢得市场,服务社会,与广大客户同心协力,共赴。

哪些用人单位需要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近期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中,有部分用人单位问询,是否需要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叫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及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与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其次,再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九条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那么,哪些建设项目属于“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就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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